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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三峡大学基建与维修项目合同管理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与维修项目的合同管理,强化事前控制,防范重大风险,提升管理效率,维护学校利益,促进校园规划与建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峡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基建与维修项目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和迁建项目等,维修项目包括专项维修项目、自筹经费维修项目、零星及日常维修项目等。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阶段自基建与维修项目的招标文件起草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第三条  通过分散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可凭合法有效发票直接予以支付。应项目实际需要而签订合同的,执行本细则相关之规定。

第四条  基建与维修项目的采购内容分为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以及工程服务等三大类。其中,工程施工类、材料设备类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工程服务类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有示范文本的,优先采用示范文本,并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适当进行精简。对于采购预算<50万元的维修项目,采用部门自制合同范本。

第二章  合同谈判

第五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收集合同谈判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三峡大学采购项目审批表》、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投标文件等。

第六条  谈判前,校园规划与建设处依规组建谈判小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相关人员为组员。

第七条  合同谈判按以下方式组织:

1.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或合同额≥100万元的,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处长主持;

2. 通过学校平台招标且10万元≤合同额<100万元的,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分管招标合约的副处长主持;

3. 合同额<10万元的,不组织。

第八条  谈判预备会按以下方式进行:

1.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需组织;

2. 合同额<50万元的维修项目,不组织;

3. 其他项目或合同额度,视情况复杂程度报请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分管招标合约的副处长决定是否组织谈判预备会。

第九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合同谈判正式会的会议签到、会议记录起草等,原则上要求当场会签完毕。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十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预备会及正式会的谈判记录等起草合同初稿,并依次会签。合同额≥10万元时,分管基建审计和基建财务的副处长依次会签;合同额≥50万元时,分管基建的副校长会签;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或合同额≥100万元时,法律顾问、校长依次会签。

第十一条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比例交纳履约保证金,于合同签订前完成;采购预算<50万元的维修项目,无需交纳履约保证金;其他项目或采购预算额度,视项目执行的风险程度报请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分管招标合约的副处长决定是否交纳。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形式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含费率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工程服务类适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施工类、材料设备类适用固定单价合同。

第十三条  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当预估结算价超签约合同价的比例<10%时,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行工程变更程序,并组织补充协议签订。

第十四条  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参照固定单价合同变更程序。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或其他形式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牵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章 合同验收、备案及归档

第十六条  合同验收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分发、备案及归档等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授权后勤集团实施的日常及零星维修项目的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细则》(三峡大发〔2016〕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解释。